目录
前言
第一章主要知识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农产品概念
二、法律调整的农产品
三、农产品与食品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节法律依据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体系
第三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一、执法检查的范围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
三、“三品一标”的概念及管辖
第四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相关术语
一、农业投入品
二、农产品包装与标识
三、农产品生产记录
四、“三品一标”标志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
六、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
八、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
十、无害化处理
十一、涉嫌犯罪
十二、病死动物
第五节有关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的禁止性规定
一、农药禁用规定
二、兽药禁用规定
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禁用规定
四、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第二章检查内容、流程及要领
第一节种植环节检查内容、流程及要领
一、主要检查内容
二、一般检查流程
三、主要检查要领
第二节养殖环节检查内容、流程及要领
一、主要检查内容
二、一般检查流程
三、主要检查要领
第三节收购、运输、储存环节检查内容和流程
一、主要检查内容
二、一般检查流程
第四节监督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抽样前准备
二、抽样方法
三、抽样数量
四、样品封缄与保存
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六、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章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第一节违法行为主要种类
一、非法组织农业生产
二、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三、滥用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产品的行为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农产品的行为
第二节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列举
第四章刑事司法衔接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二、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四、非法经营罪
第五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
第一节涉嫌犯罪的移送案例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二、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农产品质量安全行*处罚案例
一、农药残留超标
二、重金属超标
三、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要求
四、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一章主要知识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农产品概念
《中国大百科全书·农业》将农产品解释为: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作物、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狭义的农产品则仅指农作物和畜产品。《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将“初级产品”定义为:初级产业产出的未加工或只经初加工的农、林、牧、渔、矿等产品。其中有的直接用于消费,有的用作制造其他产品的原料。初级产品有的是未经加工的原始形态的产品,有的是经过初步加工的产品。
农产品按其生物学特性,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二、法律调整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的农产品与日常生活中使用农产品的概念有所不同……法律中相关用语的定义可以是自然科学的定义,也可以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做出的解释,本条关于农产品的定义,属于后者”。可见,法律所调整的农产品是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范畴:
1.农产品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因为它“来源于农业”。这里要强调的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也就是产品要来源于农业生产,不是来源于农业生产的产品就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农产品。如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是供人观赏和学习动物知识之用,这些动物不属于农产品;又如,人们家庭眷养的狗,如果用于看家护院或作伴侣动物,就不属于农业生产、农业活动的范畴,这部分狗就不属于农产品,不能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调整;但是,眷养者一旦把所养的狗作为食材消费出售,其质量安全状况应受《食品安全法》调整。将狗*死并出售狗肉供食用的行为,则涉嫌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农产品的获得方式必须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同时指出,这里所讲的“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集、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因此,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还是《食品安全法》调整,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果是农产品经销商通过商业采购行为获得农产品后进行销售,此商业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应“按食品”由《食品安全法》规范。但是,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设农产品直销经营机构,或农民将自产的农产品在市场上自销,则应属于农产品生产主体对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农产品的出售行为,按照产品质量安全由生产主体负责的原则,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应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
3.“初级”的涵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指出,农产品的初级“既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也包括通过分拣、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农产品收获后,为便于农产品的贮存、运输、出售,农产品生产主体进行分拣、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行为,属于农产品的初级处理(加工)行为。
4.农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作为有机生物体,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其外表形态不变,体现了农产品的自然属性。稻杆和稻谷、桃树和桃子、鸡和鸡蛋都是农产品,稻谷、桃、鸡蛋是植物、动物的产品,也是农产品,均受法律调整。
农产品按是否供人类食用,分为食用农产品、非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调整的是食用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与食品
供食用的农产品称之为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既可以作为食品直接食用,也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为食品;食用农产品与“农业活动”相结合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或加工环节,又“按食品”受《食品安全法》规范,食用农产品是食品中比较特殊的一类。
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相比具有独特性:从产品特性来看,食用农产品具有生物活性(鲜活、易腐、储藏难)和规格不统一的特点;从生产过程来看,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收获屠宰捕捞、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生产链条长,生产环境复杂、污染风险大;从生产方式看,我国农产品生产主体小而分散的居多,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尚在发展中,生产规模尚待提高,品牌意识尚待加强,加工水平和产业化经营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防控意识和防控水平亟需提高。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对象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食用安全是农产品质量最基本要求,脱离了食用安全,农产品其他质量指标,包括再漂亮的外观、再美味的口感、再丰富的营养等都将为法律所不许市场所不容。因此,农产品质量是以安全为基础的质量与安全的有机结合。
农产品质量是对农产品的外观、营养、口感、风味、安全等方面总体品质的一个评判,主要包括感官、理化、营养、安全等方面的指标。感官指标指形状、颜色、大小等外观形状的指标;理化指标指含水量、发芽率等指标;营养指标指蛋白质、维生素等营养方面指标;安全指标通常是指卫生指标,主要有农(兽)药残留量、重金属量、病原微生物、添加剂等指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标准: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以科学、技术、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所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共同遵守的技术性文件。在我国按照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按法律的约束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其中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可自愿使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一般是指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和安全指标,以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如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的残留限量,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有*有害物质的允许量,致病性寄生虫、病原性微生物或者生物*素的规定,对农药、兽药、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化学物质的使用规定等。
优质农产品:是指质量优良的农产品,即不仅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而且在外观、营养、口感、风味等方面也能得到消费者青睐的农产品。如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
第二节法律依据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农产品生产离不开农业生产所依赖的土、水、气、温等的自然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种子、农药、肥料,或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来保证农作物和动物的正常生长,产后又需要一系列的加工、贮存、运输技术支撑农产品流通,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在提高农产品产量质量的同时,也影响着农产品的安全性。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从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一系列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以农业生产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体系。调整农业生产组织、生产关系、生产环境等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
2.以农业投入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体系。调整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证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安全使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3.以农产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体系。调整农产品(包括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包装、标识、检疫检验等行为,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畴,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包括:GB-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食品中真菌*素限量;GB-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年号公告)。
2.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备案。目前,浙江省有18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
3.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4.认证标准(或属于生产技术规范的行业标准)。主要指由农业部制定的无公害、绿色食品等农产品生产的质量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前制定的尚未废止的农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一、执法检查的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两段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4号)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农业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据此,国家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由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实行“两段监管”。究竟该如何做好“两段监管”的无缝对接,不至出现监管空白或真空,特别是农业部门如何真正能在“三前”监管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许多值得探讨和完善的方面,专家和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本书遵循的则是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的理解和经验做法。
随着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改革,地方农业部门将做好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俗称“三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将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存在收购、运输、储存环节,进行入市场后也存在收购、运输、储存环节。一般来讲,地方农业部门管辖的是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获后到“三前”的收购、运输、储存环节。其他食用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储存环节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因此,一般来说,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范围是:所属辖区农业生产主体所有的地产农产品。在这里,“农业生产主体所有”是指农业生产主体所种植、养殖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即处于农业生产的种植、养殖环节,包括该主体将所有农产品的出售行为;“地产”指本地生产的农产品,也即“守土有责”;外地进入本地销售的农产品,由于农产品的获得途径是农产品被收购或产权让渡等商业行为,不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农产品范畴,农业部门无权管辖。
我省各地,由于地域产业特点、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对“三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不同的主管部门,即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主管部门,不同的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
所辖区域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业部门的行*相对人,即农业执法的检查对象。一般来说,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紧密联系的收购、运输、储存的市场主体也应作为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延伸对象。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购合作社社员及周边农户的农产品进行销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农产品运输行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直接、委托或联合设立的农产品销售单位、储存场所等。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仍以面广量大的农民个体为主,但作为执法检查的对象,则以农产品生产企业(这里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而不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主,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个体农民也是执法的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指经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经济实体,包括专门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附加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者经营的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建立的,以发展专项产品产业化经营和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实体。包括各类农业(农产品)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目前数量最多的是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经营主体。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出现“家庭农场”的概念。浙江是家庭农场发展较早的地区,为鼓励、规范家庭农场发展,浙江省工商行*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16号),其家庭农场分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四类。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区划、商号、“家庭农场”和“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四个部分组成。以其他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区划、商号和“家庭农场”字样三个部分组成。
农产品生产者:是指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产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规模组织和农民。
三、“三品一标”的概念及管辖
“三品一标”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
由于“三品一标”认证所依据的规章不同,其管辖部门有所不同。“三品一标”的认证工作由农业部门或其相关的部门负责和管理,违法用标的查处因标志的性质不同而不同。
1.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是加贴于获得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识。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进行查处。
2.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无污染、安全、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其标志使用范围不仅包括初级农产品,也包括食品等。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依法注册的证明商标。在初级农产品中冒用绿色食品标志,农业部门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进行查处。在其他领域(如食品)冒用则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进行查处。
3.有机产品:是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允许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有机农业是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产品也是我们通常讲的有机食品、有机农产品,是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公布)认证,属第三方认证。农业部设立的认证单位为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是农业部推动有机农业运动发展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管理的专门机构,与其他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一样认证有机产品。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要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冒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查处。
4.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农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相关术语
一、农业投入品
1.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兽药、农作物种子、水产良种、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植保器械等农用生产资料。
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微量元素肥、叶面肥、床土调酸剂、微生物肥、有机肥等。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剂等。
合理使用:是指品种选择、用法、用量等要符合有关产品使用说明、安全使用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简称“三剂”。“三剂”对于改善农产品外观品质、提高农产品商品性能、延长农产品货架期等有明显的作用,但使用不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则会对消费者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因此,无论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还是在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种类和剂量都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剂”有农药类的保鲜剂、防腐剂,也有食品添加剂类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农药类的要获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标签上要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食品添加剂类要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在标签上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添加剂”字样。
二、农产品包装与标识
1.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分等、分级、分类后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农产品包装的范围: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必须包装,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2.农产品标识:是指用来表达农产品生产信息、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信息的所有标示行为和结果的总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相关说明物进行表达和标示。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标识内容: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转基因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3.保质期:是指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消费品质的最长时限或者允许销售的终止日期。
4.农产品生产日期:植物产品一般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三、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记录:是指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使用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依法将记录进行保存的制度。
1.农产品生产记录内容:必须载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要详细记载生产活动中使用过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要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要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家禽屠宰、水产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生产纪录。对广大的个体农产品生产者(农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提出强制性要求,鼓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2.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产品从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收获上市之间的最短时间。施药至收获时间大于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不会超过规定的允许残留限量,可以保证食用者的安全。不同品种的农药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
3.休药期:是指食用动物从最后一次使用兽药到屠宰上市或其产品(蛋、奶等)上市销售的最短期间。执行兽药的休药期规定是为了避免供人食用的动物组织或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人在食用了其组织或产品后不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同品种的兽药有不同的休药期。
四、“三品一标”标志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绿色+橙色)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主要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指定并发布,是加贴于获得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识。揭开标志,产品或包装上留有16位防伪数码,可以通过查询电话、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等方式核实查询。
2.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
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为正圆形,意为保护。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正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注册形式: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实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消费者识别真伪,主要看企业信息码和标志。假冒产品一般只用绿色食品标志或绿色食品字样,没有企业信息码或编造不规范的号码。
企业信息码的含义如下:
GF××××××××××××
地区代码认证年份当年序号
3.有机产品标志。
有机产品标志(绿色CM0YK0,*色C0M60YK0)
有机产品标志图案由外围的圆形、中间的种子图形及其周围的环形线条三部分组成。外围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中间的种子图形代表生命萌发的勃勃生机,象征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生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上茁壮成长。种子周围环形象征环形的道路,与种子图形合并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植根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广。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O”的变形,意为“ChinaOrganic”。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是全国20多家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之一,是农业部推动有机农业运动发展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管理的专门机构。
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标志(绿色)
标识为“有机”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其标识。消费者可通过加贴在产品包装上的防伪标志查询,识别认证产品真伪。
例: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与中绿华夏标志的组合标识应用示例
组合一:
组合二:
4.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麦穗、地球、日月等元素构成,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和橙色。
农产品地理标志既是知名的农产品产地标志,也是重要的农产品质量标志,是我国农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文化遗产和地域生态优势品牌。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服务性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集体公权的体现,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
1.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主要依据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否则不得销售。标识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销售。此外,农业部于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年7月1日修订),对农业转基因标识的标注方法等做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包括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棉花种子;番茄种子、新鲜番茄、番茄酱。
3.标识的标注方法: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六、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三剂”等投入品,会遗留下包装物,这些包装物作为垃圾处理。而这些包装物上往往有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信息标注,可反映出生产者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真实情况。因此,在执法检查中,要重视对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的检查和收集,也是发现问题的重要线索。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
农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产品。根据农产品特殊的生产过程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针对的主要危害因素有:一是农业种养殖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不合理使用投人品造成的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有*有害物质残留污染,以及因产地环境造成的本底性污染和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物、氟化物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非金属*物;二是农产品保鲜、包装、储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催熟剂和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生的污染,以及流通过程中导致的二次污染;三是农产品自身的生长或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花生中的*曲霉*素等农产品本身的天然*素;四是农业生产中新技术的应用产生的危害,主要是由于技术发展(转基因技术)或物种变异而带来的新危害。
常见的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包括:
1.农药残留:是指所有因使用农药而残留在农产品中的特定物质,包括所有农药的衍生物,如代谢产物、反应产物及被认为具有*理学意义的杂质。
2.兽药残留:是指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部分所含兽药的母体化合物和其代谢物,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残留。兽药残留既包括原药,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
3.重金属:是指比重在5以上的金属。农产品中具有危害的重金属主要有镉、汞、铅、砷、铬等。
4.寄生虫:是动物性寄生虫的总称,其中通过食用农产品感染人体的寄生虫称为食源性寄生虫,主要包括原虫、节肢动物、吸虫、绦虫和线虫。
5.病原微生物:是指肉眼难以窥见、形体微小的生物的总称。包括原核生物界的细菌、放线菌、蓝细菌;真菌界中的酵母菌、霉菌;原生生物界中的大多数藻类和原生动物;以及非细胞结构的病*。有些微生物能引起人类和动植物的病害和工农业产品的腐烂变质。
6.生物*素:又称天然*素,是指动植物和微生物中存在的某种对其他生物物种有*害作用的非营养性天然物质成分,或因贮存方法不当,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某种有*成分。
7.其他有*有害物质:指威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主要包括有*有害重金属阳离子、非金属阴离子和有机污染物。
八、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
不得检出:指不能被检出有某种危害物的存在,但这与仪器的检出限有关,这些物质一旦被检出,即视为不合格。
检出限:是指由特定的分析步骤能够合理地检测出的最小分析信息求得的最低浓度(或质量),以浓度(或质量)表示。
检出:是指应用特定检测方法,检测到特定物质含量达到或超过检测方法本身的检出限。
超标:是指检出值超过限量值。
十、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是指以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适当的处理,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和消费领域,确保其对人类健康、动植物和微生物安全、环境安全无潜在危害。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有延长采收和屠宰时间、改作其他用途、销毁等。其中销毁有填埋法、焚烧法、化制法、堆肥法等。
农产品销毁涉及产品的灭失,涉及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保障,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可由农业行*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
十一、涉嫌犯罪
行*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详见第四章刑事衔接)。
十二、病死动物
病死动物是指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病死动物处置是社会
从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销售并在各类作物禁止使用甲胺磷农药(包括混配制剂)。
3.其他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二、兽药禁用规定
1.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年4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号):
2.兽药停药期规定
年5月22日,农业部第号公告,发布了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并确定了部分不需要制订停药期规定的品种。
3.禁止人用药等移植兽用规定
年10月28日,农业部第号公告规定,禁止金刚烷胺等人用抗病*药、代森铵等农用抗菌药、人用抗疟药等药物移植兽用。
4.淘汰兽药品种规定
年4月4日,农业部第号公告公布《淘汰兽药品种目录》和《兽药安全评价目录》
5.其他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禁用规定
1.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农业部分别在年2月和年12月发布号、号公告,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2.其他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禁用规定
①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英文缩写为BSE,俗称疯牛病)在我国的传入和发生,农业部在年2月和年6月分别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农牧发[)7号)和第号公告,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以下动物性饲料产品: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
②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农业部于年6月8日发布第号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对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养殖动物及其产品安全,将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定为2.5mg/kg,高于2.5mg/kg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四、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于年12月12日发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后又陆续发布了五批,共六批。其中涉及农产品的部分有:
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名称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苏丹红
辣椒粉
美术绿
茶叶
工业硫磺
辣椒、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
荧光增白物质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
工业氯化镁
木耳
磷化铝
木耳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
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
硝基呋喃类药物
猪肉、禽肉
镇静剂
牛羊肉及肝脏、牛奶
镇静剂
猪肉
工业用甲醛、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酸性橙Ⅱ、碱性*
*鱼
氯霉素
生食水产品
孔雀石绿
鱼类
五氯酚钠
河蟹
喹乙醇
水产养殖饲料
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食品类别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
渍菜(泡菜等)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等)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等)使用
腌菜
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鲜瘦肉
胭脂红
大*鱼、小*鱼
柠檬*
第二章检查内容、流程及要领
第一节种植环节检查内容、流程及要领
一、主要检查内容
1.主体性质的检查
主要查看工商营业执照,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查看居民身份证。
2.投入品的检查
检查库存的农药、肥料、“三剂”是否经过登记,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范。注意有没有禁限用农药、人用或兽用抗生素、非法添加物。从事食用菌生产的,检查配制基质的物质是否符合要求(如有无使用废弃工业物,如砒霜渣等)
检查废弃的包装物,重点是使用过的农药、肥料、“三剂”,其产品是否经过登记,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范。有无禁限用农药、抗生素、非法添加物包装。
“三剂”在竹笋、水生蔬菜(茭白、莲藕等)、食用菌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较多,人用或兽用抗生素可能会在西瓜、水果等生产环节上出现。
3.生产记录的检查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检查近二年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其检查内容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日期。检查农产品生产记录有无伪造、修改痕迹。
4.质量标志的检查
首先要检查“三品一标”证书;其次检查包装物上或标识上“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在未经认证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三品一标”标志;是否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是否认证到期或被撤销后继续使用“三品一标”标志。
二、一般检查流程
亮证
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
检查证照
检查工商营业执照(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查看居民身份证);“三品一标”证书
检查生产记录
索取近二年的生产记录。检查记录有无伪造、修改痕迹,对农资购买、使用、农作物收获等情况进行核对(结合相关检查)
检查仓库
检查库存农药、肥料、“三剂”;检查农产品包装物、标识、“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情况,检查仓库及周边农药、肥料、“三剂”废弃包装物
检查田间
检查田间作业现场用药、用肥情况,检查田间农药、肥料、“三剂”废弃包装物
检查农产品
检查包装现场情况。是否存在滥用“三剂”情况;成品包装“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情况
抽样
对疑似禁限用农药、非法添加物、添加隐性成分的农药和肥料进行抽样;对疑似使用过禁限用农药、非法添加物的农作物进行抽样;对怀疑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进行抽样
制作检查记录
记录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告知禁止使用禁限用农药、非法添加物相关规定
在实际检查中,如农田有现场施药、施肥,工棚内有农产品包装等情况的,应先检查现场。
三、主要检查要领
1.不同主体,检查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由于农产品种植生产的管理相对人有多种主体存在,目前涌现的家庭农场也有多种主体形式,其主体性质应以营业执照为准。对企业性质的生产主体,应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等进行检查。对农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农产品种植生产,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大部分是免予行*处罚的,但对其种植行为也应进行检查,特别是要检查其农药、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违规使用农药,可根据造成的后果按《农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目前,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社员分散、机构松散的情况,在对其社员难以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可对合作社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对法定代表人种植农产品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对所有主体种植农产品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在蔬菜、果树、食用菌、中药材生产中使用限用农药,在农产品收获、清洗、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添加有*有害物质的,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应立即固定证据,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可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
2.生产记录检查要点
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的重要内容,从中能发现许多问题。对一些生产规模较大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视情况进行检查。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可要求被检查人提供二年内的生产记录。
检查生产记录,主要检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时间等。可要求被检查人提供农业投入品的购买单据,对记载的内容进行核实,检查有无高*禁限用农药、是否如实记录所购买的农业投入品。要与检查农业投入品仓库库存的农资、废弃包装物相结合,检查其记录是否真实。查看记录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面积和使用量,通过计算来判断其记录是否符合生产实际需要和购买量,以检验记录的真实性。要注意生产记录的时间,执法检查中曾发现被检查人对过去的生产记录进行时间上的修改,冒充当年度的记录以应付检查。
3.投入品仓库检查要点
对投入品仓库检查是对生产主体检查的重点。一要检查有无禁止使用的高*农药、限用农药和违禁添加剂;二要检查库存投入品是否与生产记录相一致。一般,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规模种植户不仅有库房,而且往往有多个库房。除检查投入品仓库外也要对其他库房进行检查,因为违禁药物、非法添加剂等物品常不会存放在投入品仓库,多放在不易引人注意的地方。对发现不符合规范的农业投入品,要弄清楚来源,对源头进行追溯,打击地下农资交易渠道。
4.大棚种植的农产品,应适当延长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目前规定的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一般是在露天用药条件下的间隔期,对大棚栽培是不适用的。农产品在大棚内种植,使用农药不会被雨水冲刷和淋溶,自然挥发作用会减弱,故其安全间隔期应相对延长。因此,可建议生产者在大棚等设施条件下生产,要合理用药,严禁超量使用,建议延长三分之一安全间隔期。
5.对小宗作物合理用药的理解。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任何农药不得超出登记范围使用,但在目前登记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小宗农作物如杨梅、水生蔬菜会出现无药可用的窘境。对此,一般对使用依法登记的低*农药,其残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对使用者不作行*处罚。
6.农产品抽检中出现甲胺磷、克百威残留,要注意辨认。
甲胺磷、克百威在蔬菜、水果等生产中禁止使用后,在蔬菜、水果等检出甲胺磷和克百威的残留,要分清是生产者直接使用了甲胺磷、克百威引起的,还是使用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而引起的,或者是在使用的其它农药中含有违禁农药成分。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而且还关系到是否要进行溯源。如果生产者直接使用了甲胺磷、克百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如果是使用了乙酰甲胺磷或丁硫克百威,其在植物体内的分解而引起甲胺磷、克百威残留超标,一般只作行*处罚。两者的区分可在检测时加测乙酰甲胺磷或丁硫克百威,一般可分清到底是使用了什么药剂。与此相印证的是,还要查看当事人的生产记录、购买票据、库存农药,以确认是使用了甲胺磷、克百威,还是使用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在确认当事人没有使用甲胺磷、克百威、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的情况下,则要进一步分析生产者是否存在使用的其他农药中含有隐性的甲胺磷或克百威,如是则应追查其农药来源。
7.“三品一标”的检查要点。
对生产“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单位,应从五方面进行检查。一要检查证书的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少证书会因未年检或续展而过期失效;二要检查证书所载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数量等;三要检查包装上的标志印刷是否规范、符合要求,或是否按规范粘贴防伪标志,随意更改标志形状、颜色等即属违法;四要检查标志使用有没有超出认证范围;五要检查农业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与生产技术规范是否一致。
要重点检查冒用标志行为。下列行为均属冒用:一是未获得相关证书或者许可(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而使用标志;二是证书或许可已过有效期仍继续使用;三是使用标志的产品不属于证书上或许可所载的产品;四是使用标志的产品数量超过证书上或许可所载的产品数量;五是产品来自不属于认证基地生产的产品而使用标志。
第二节养殖环节检查内容、流程及要领
一、主要检查内容
1.主体性质的检查
主要查看工商营业执照(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查看居民身份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2.饲料的检查
重点检查饲料原料和饲料(包括饲料添加剂)仓库,饲料加工车间。检查饲料原料是否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有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无产品批准文号;牛、羊养殖场是否有除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饲料(鱼粉、肉骨粉、骨粉、血粉等)。
饲料加工车间检查。检查原料药、“兽药字”兽药是否直接添加到饲料中。重点检查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查看加工记录。
3.兽药的检查
检查药房内兽药、冰箱内的疫苗是否经过登记,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范。重点检查是否有假劣兽药(地标、无兽药批准文号、原料药、自家苗等);是否有过期兽药;是否有人用药;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其他物质。奶牛养殖场要注意有无添加到鲜奶中的非法添加物。大型养殖场一般有二到三个药房,单独饲喂和注射用药一个药房,添加到饲料中去的兽药和药物添加剂存放在添加剂仓库。
4.病死动物处置的检查(根据当地综合执法机构所承担的职能而定)
检查病死动物堆放场地、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病死动物处置记录。
5.生产记录的检查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检查二年的生产记录。重点检查养殖档案、用药记录、病死动物处置记录(根据所承担的职能而定),检查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有无伪造痕迹。检查内容为兽药、饲料的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病死动物数量和无害化处理情况(根据所承担的职能而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出栏或屠宰日期和数量。
6.质量标志的检查
首先检查“三品一标”证书;其次检查包装物上或标识上“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是否规范(养禽场一般会使用包装)。是否有在未经认证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三品一标”标志;是否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是否有认证到期或被撤销后继续使用“三品一标”标志的行为和现象。
二、一般检查流程
亮证
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
检查证照
检查工商营业执照(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查看居民身份证),动物防疫合格证,“三品一标”证书
检查生产记录
索取近二年的用药记录、养殖档案,病死动物处置记录(根据所承担的职能而定),检查记录有无完整性和真实性,对所购、使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核实(结合其他检查)
检查饲料仓库和加工车间
检查饲料原料、饲料、饲料添加剂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范;检查牛、羊养殖场是否有除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饲料;检查原料药、“兽药字”兽药是否直接添加到饲料中;检查相关的废弃包装物
检查药房
检查药房内兽药、冰箱内疫苗是否经过登记,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范。重点检查是否有假劣兽药(地标、无兽药批准文号、原料药、自家苗);是否有过期兽药;是否有人用药;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其他物质
检查病死动物处置(根据所承担的职能而定)
检查病死动物死亡情况,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核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
检查农产品包装
检查农产品包装“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情况
抽样
对疑似禁用药物和其他物质、假劣兽药、添加禁用物质的饲料进行抽样;对可能使用禁用兽药的动物进行尿样抽检;对怀疑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畜禽产品进行产品抽样
制作检查记录
记录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告知禁止使用禁用药物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检查要领
1.进入畜禽养殖场检查应遵守防疫规范
畜禽养殖场是动物防疫的重点场所,一般采取全封闭的养殖方法,进入畜禽养殖场有专门的通道和防疫措施。在检查期间不能因为是防疫的重点场所,特别是当被检查对象以防疫为借口阻挠、拒绝检查时,而不进入检查;也不能以行*执法的强势,随意进入养殖场所检查,以免造成疫病发生而产生麻烦。在检查前,要事先准备好一次性防护服、胶(雨)靴等。进入畜禽养殖场所时,要随身带上执法用文书和执法工具,可要求被检查者提供经消*的防护服、雨靴,在其不愿提供的情况下换上自己携带的一次性防护服、雨靴等,按养殖场的消*规范进行清*后进入养殖场所。进入养殖场所人员不宜过多,但不能少于二人。
2.使用人用药、原料药、明知的假兽药的检查
一些养殖场为降低成本,增强防治效果或贪图方便,而使用人用药、原料药,因此,在对药房检查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在畜禽养殖场中发现不明物质时要进一步核实,以防含有禁用物质。抗生素药渣是明令禁用的,在检查时需注意。一般抗生素药渣颜色为绿色或褐色。
近年来,在执法检查中多次发现一些科研机构研制的中试产品在养殖场所出现,其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多会标明“非兽药”,但在功能上又标注“有防病、治病、促生长作用”。对这类产品应按《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兽药范畴。《兽药管理条例》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凡与这一解释相符的均应按兽药或假兽药来处理,不管其内含何种物质。
3.重视养殖场冰箱内生物制品的检查
生物制品主要是疫苗,是预防动物疾病的重要措施。一些养殖场因种种原因,会将未经登记的疫苗用于畜禽生产,特别是一些科研和教学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在养殖场提供技术服务的方便,在养殖场出现疫病后采取病料,不做任何病原分析,就直接制成疫苗(自家苗)用于免疫。虽可能有一定的防疫效果,但对于确诊病因,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非常不利,甚至有些自家苗流向市场,易扰乱动物疫病的防控。因此,要严肃查处使用未经登记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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