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实施暴力,构成抢劫罪。在转化成抢劫罪中,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于抢劫未遂。
刑事 抢劫 盗窃 入户 抗拒抓捕 当场 暴力 轻伤 未遂
郭XX用手扳断应XX住宅窗户栏栅后爬窗入内,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应XX发现。郭XX为抗拒抓捕当场对应XX以掐脖子的方式进行伤害,并持刀进行威胁,后郭XX被抓获。应XX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郭XX犯抢劫罪,提起公诉。
行为人进入被害人家中进行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反抗抓捕,致被害人轻微伤的,是否属于抢劫未遂。
一审法院判决:郭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郭XX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郭XX在入户盗窃的过程中,被应XX发现,因此郭XX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应XX持刀威胁,并实施暴力造成应XX轻微伤,其行为符合《刑法》的上述规定,依法转化为抢劫罪。由于郭XX尚未获取财物,也未造成应XX轻伤以上后果,故其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内容没有变更。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郭XX抢劫案
刑法总则·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成立要件·实质要件(G)
()甬慈刑初宇第号
抢劫罪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年第1辑(总第71辑)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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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第一审程序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郭XX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
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郭XX至慈溪市杭州湾新区三洋村周羊东区49号被害人应XX住宅,用手扳断窗户栏栅后爬窗人内,在实施盗窃时被应XX发现,被告人郭XX为抗拒抓捕对应XX以掐脖子的方式进行伤害,并持刀进行威胁,后郭XX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应XX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应XX的陈述笔录、证人应林达的证言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门诊病历、公安民警出具的处警经过及被告人郭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XX在人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实施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X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未获取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已随案移交本院),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XX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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