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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8 17:17:00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具有七种情形实施暴力袭警的,酌情进一步从重处罚,而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这个意思是说,暴力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的,要进一步从重处罚,还要判实刑,不能判缓刑让TA就这么回家了。但是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经检一部刑不诉〔〕5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1********,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新村**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年8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年9月30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9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图文无关)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8月14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遥观派出所依法传唤至该所执法办案区第三审讯室接受讯问,在接受人身检查时,其拒不交出佩戴在其右脚上的红绳*金脚链,民警徐某某根据相关规定让其配合公安机关取下脚链,遭到拒绝。徐某某等人遂控制冯某某并强行剪下其脚链,在此过程中,遭到冯某某的激烈挣脱反抗,致使徐某某下唇被冯某某踢中受伤。经伤势鉴定,徐某某所受之伤已构成轻微伤。

(图文无关)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警官证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制作的监控光盘。

(图文无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图文无关)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警徐某某,你服也不服?)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年10月29日————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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