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共7章71条,将于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总结了近年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做法,全面系统规范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全链条工作,为我市建设统一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法治保障。
01完善应急准备树立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常态化防控理念,着力加强应急准备工作。
规范了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市、县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重点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规范了应急处置场所和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建设。市人民*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场所设置规划,县级人民*府应当按规划要求储备集中隔离场所、集中安置场所。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和战略后备医疗机构建设。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隔离病房、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
规范了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实行市、区两级储备,医用物资按照日均消耗上限不少于1个月的数量进行储备。储备责任单位应当完善物资管理制度,每年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应急物资储备、使用情况。
02规范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供重要保障。
明确了监测责任。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平台,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维护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核实、汇总监测信息,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明确了调查核实和确证报告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监测信息进行核实后,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认为不构成的,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确证,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按照规定提出预警建议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明确了预警和应急响应启动机制。人民*府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依法发布预警或者启动应急响应。
03明确分类处置制度明确了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成立相应层级应急指挥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统一指挥、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向社会发布相关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的,应当由本级人民*府作出并按照规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明确了应急响应的启动权限。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府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府报告,在上级人民*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启动二级或者一级应急响应。
细化了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处置措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处置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重大传染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门规定,使应急处置措施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04规范信息发布与管理高效、有序的信息发布与管理是成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必备条件之一。办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发布、解读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强调了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强调和明确。
05完善应急保障措施完善的保障措施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办法从经费保障、宣传教育、人才保障、中西医协同、医疗保障、生活保障、联防联治、区域协作以及人员的补助奖励和伤亡抚恤等方面规定了具体要求,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撑。另外,办法对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和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强调和明确。
焦点问题的制度创新和明确
明确了应急决定或命令的发布主体。市、区(县级市)人民*府作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决定,或者接到上级机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命令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立即成立相应层级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向社会发布相关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的,应当由本级人民*府作出并按照规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解决了应急状态下执法的合法性问题。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流程和责任主体。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平台,并与国家、山东省有关监测信息系统对接,监测平台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维护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外省市、国(境)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或者隐患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核实,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调查核实后等认为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态情况。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确证,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按照规定提出预警建议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建立了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对上位法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规定作出补充细化,针对我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物资储备不足的问题,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实行市、区两级储备,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储备责任单位等要求。要建立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科学调整储备品类、规模、结构,形成供应高效、规模适当、补充及时的储备体系。要求应急物资储备责任单位规范物资保管、养护、补充、更新、调用、归还、接收等管理流程,每年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应急物资储备、使用情况。创新医保支付*策。要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医保报销、支付*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相关患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总额预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前预付医疗机构不少于1个月的疫情防控医保基金,并根据需要及时追加。落实“四方责任”形成防疫合力。市、区市人民*府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预算。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以及社区志愿者、辖区居民等,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信息报送、人员的分散与隔离、社区小区封闭管理、环境卫生整治、困难家庭和人员帮扶等工作。支持慈善、志愿服务、社工等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与管理
强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国务院、山东省人民*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规定了*府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及时组织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对国务院、山东省人民*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解读。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研判甄别,加强舆情控制和引导,对不实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办法对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作出了规定,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府应当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制度,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加强对相关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提升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调查、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管理机制,因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相关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等信息的,应当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不得泄露、公开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得将相关人员信息用于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无关的用途。同时,办法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与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对违反规定泄露个人信息或者隐私,以及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强调和明确。
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除采取一般性防控措施外,经充分论证后,还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按照国家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易感人群和易受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等五类防控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现场可疑环节采样,并立即进行应急检验检测,应当按照规定的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医疗救治实行集中隔离治疗原则,接诊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收治。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等四类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并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同级人民*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发生重大职业中*事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到达现场,调查核实职业中*情况,对生产作业过程进行调查,对生产作业环境进行现场侦检和评估,并确定影响范围和程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重大职业中*事件发生单位暂停造成职业中*事件的作业等四类临时控制措施,发生重大职业中*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停止造成职业中*的作业,控制事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降低危害程度等六类措施,以防止事态扩大,降低危害程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初步判断具有传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传染性的,可以先参照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初步判断为中*但原因不明的,按照有关中*事件应急处置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发生传染病菌种或者*种丢失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可能影响的人员、地区、范围以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传染病菌种或者*种丢失后可能产生重大危害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因生物、化学、放射等污染事故引起的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在经调查核实并判定事件性质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给更多人看看!
来源:威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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