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安全生产“三必须”工作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后,相应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门,下同)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综合监管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者、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②劳动保护权。即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③安全教育权。即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④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⑤批评、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⑥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⑦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⑧赔偿权。即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应尽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②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即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
③隐患报告的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④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即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⑤岗前岗后安全检查的义务。即上岗前和生产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状态良好,熟悉操作要领,作业场地、物品存放规范,个人防护用品完好并正确佩戴使用等。
2.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和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③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④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⑤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⑦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⑩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①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②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③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6.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
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⑤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如实记录检查和处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⑦督促落实并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情况;
⑧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⑨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组织、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⑩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如实记录考核情况;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生产经营单位技术管理机构以及安全技术人员的法定职责①制定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②制定重大危险源的技术管理方案;
③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
④定期评估生产工艺的技术安全现状,提出改进建议。
8.安全生产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矿)级、车间(工段、区、队)级和班组级。
9.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0.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①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②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③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
⑤及时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⑥及时劝阻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助力双重预防体制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建立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22.安全风险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23.哪些风险点应当被确定为重大风险①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3次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③具有中*、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0人以上的;
④经评价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24.哪些风险点应当被确定为较大风险①发生过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②具有中*、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0人的;
③经评价确定的其他较大风险。
25.事故隐患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6.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目前已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版)》等。
27.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根据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下同),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00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0人以下死亡,或者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0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8.生产安全事故上报时限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9.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30.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信息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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