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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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6 5:09:00

基本案情

年中秋节,白某夫妻带着女儿刘某某(年出生)来到包头某餐厅与家人聚餐,餐桌是电动转盘的20人位大餐桌。就餐期间,刘某某因捡拾掉落到餐桌下方的筷子时,被电动转盘的机械绞伤右手示指。送医后经诊断:刘某某为挤压伤、右手示指远指间关节以远完全离断伤。后刘某医院住院治疗,其右手示指被截肢。之后,白某带其女儿医院做修复治疗。

刘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计16天,共花费医疗费.20元。医院住院58天,花费医疗费.60元。包头某餐厅垫付医疗费元。庭审期间,刘某某代理人还提供了交通费票据.01元。

包头某餐厅在年1月2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12个月,自年1月20日零时起至年1月19日二十四时止。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为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限额元,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元,累计赔偿限额0元,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0元。免赔说明:1.本保单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提示说明,以预防侵害的发生。本案中,包头某餐厅作为经营管理者,对前来就餐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虽然设立了“台阶小心”等部分提示牌对前来就餐的人员进行安全提示,但是对餐桌下机械危险部分没有提示,没有针对危险的事物、设施进行安全提示,对刘某某所遭受的损害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刘某某受伤当时,仅六周岁,其监护人带其用餐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于刘某某人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头某餐厅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该餐厅进行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包头某餐厅及某财产保险公司按照60%赔偿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8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发生在学校、宾馆、银行、饭店、车站、体育馆等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发生损害,都是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

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作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一定要尽最大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群众安全,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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