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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27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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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因反复双侧腰腹部疼痛10年余,医院行右肾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手术后出现感染,何某家属放弃抢救出院。年9月2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术术前准备仍不充分,在患者术前感染未能控制,未复查低蛋白血症是否得以纠正的情况下实施手术治疗。经鉴定,何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因素,酌定由被告x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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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何某因反复双侧腰腹部疼痛10年余,于年11月16日到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分别于年11月20日、12月4日两次行右肾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第二次手术后出现感染,发生脓毒性休克,年12月5医院ICU科室。入院诊断:1.泌尿系感染;2.脓毒性休克;3.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4.代谢性酸中毒;5.贫血。经治疗后何某病情仍危重,何某家属放弃抢救出院,并于当日死亡。

二.医方观点

医方与何某之间的医患关系事实存在,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方的过失行为,造成何某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就此医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借此机会向死者家属深表歉意和道歉,并表明医方在法律责任范围内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予承担。考虑到术后感染是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手术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患方观点

被告在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严重失职,导致何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医疗过错分析

何某自身患有双肾结石,既往行取肾结石手术3次,入院时存在尿路感染合并心脏疾病、高血压病、脂肪肝等,机体抵抗力低下,实施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手术难度大,易发生术中出血,术后感染等并发症情况。

医方在为患者何某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在第一次手术前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到位,准备不充分;同时,医方对第二次手术术前准备仍不充分,在患者术前感染未能控制,未复查低蛋白血症是否得以纠正的情况下实施第二次手术治疗。

患者在第二次手术后2小时左右出现发热,体温39.5℃,医方未及时更换成碳青霉烯类抗生素加强抗感染,造成患者术后严重感染的并发症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脓毒血症、感染中毒性休克、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经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进行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何某死亡原因为肾结石术后感染并发症致感染性中毒性休克、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x医学会对何某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x医院在为患者何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何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何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x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六.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结合本案案情,原告作为死者何某的近亲属,依法有权就何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向x医院提起诉讼。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x医院在诊疗何某肾结石过程中,医院的过失诊疗行为是导致何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何某自身体质及所患双肾结石疾病等是次要原因。

七.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因素,本院酌定由x医院承担70%的责任为宜。何某死亡所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元。年9月29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何某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八.小结

何某因检查“双肾结石”进入x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双肾多发性结石”。被告在为何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未规范、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且术中操作失误引起大出血后采取的防范及应对措施不当,导致何某术后感染并发症,且对术后感染的处理不符合诊疗规范,何某于年12月8日感染中毒性休克、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医疗纠纷:胃癌根治术后鼻饲营养液不当,造成吻合口瘘致患者死亡。2.医疗纠纷:未规范处理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致患者脓毒性休克死亡。3.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4.医疗纠纷:重症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导致患儿发生严重的脓毒血症。

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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