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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1 21:01:00

年2月16日,原告卢某代妻子付某枝因喝农药中*到被告x医院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氰戊乐果农药中*;2.草胺磷农药中*?;3.中*性休克综合征;4.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5.××Ⅲ级很高危组。被告x医院对患者付某枝进行紧急抢救洗胃等处理。

年2月17日,因患者病情危重,医院治疗。年2月17日晚上9时55分,付某枝被转院至被告x医院处治疗,被诊断为:1.心跳骤停2.循环衰竭3.农药中*4.腔静脉异物5.中*性休克6.凝血功能异常7.低蛋白血症8.吸入性肺炎。

年2月19日行手术取出异物。年2月20日,付某枝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原告卢某代等人因与二被告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于年6月18日诉至本院。

被告x医院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存在医疗事故责任,在治疗期间将金属遗留受害人体内,而病历无记录。被告x医院未告知死者家属是否尸检,查明死因。

原、被告双方于年12月19日在鉴定中心鉴定,我院不应承担责任。根据鉴定意见,患者死亡原因为考虑农药中*后多脏器衰竭引起心脏骤停。

根据鉴定意见,我院检查完善,无医疗过错。根据条例规定,如果患者家属对死亡有异议,医院才告知尸检事项。而当时患者家属对死亡无异议,我院无告知尸检的义务。

1、x医院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无明确因果关系。2、x医院在对付某枝的诊疗活动中,检查完善,诊断明确,处理措施符合临床技术规范,无医疗过错。

患者付某枝在被告x医院治疗过程中,该被告将金属遗留患者体内,给患者造成二次手术等人身伤害,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延误治疗,其对患者治疗存在过错,对四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患者付某枝在转院至被告x医院治疗后,该被告虽对患者进行相应治疗,但未告知进行尸检,对造成四原告的损失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书,综合本案情况,二被告以各承担25%的责任为宜。

四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为:医疗费.6元,死亡赔偿金.97元×16年=.52元,丧葬费元÷2=.5元,原告主张元,按其主张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57元×5年÷7=.98元,以上共计.1元,精神损害赔偿酌定为元,共计.1元,二被告各承担25%,即.1×25%=.53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53元;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53元。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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