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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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23 20:07:00

前段时间,长沙一名男子爆料,自己的妻子前几天在公司下班的时候,被公司领导要求留下,随后被带去陪客户吃饭喝酒。等男子的妻子回到家的时候,已经醉得不省人事,多次出现吐血、抽搐的情况,随后该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酒精中*”。

一、该名女子身体健康受损构成工伤吗?

女职工即便在下班时间,超过常规工作时间,也往往无法拒绝领导的要求,因此受到领导安排参加酒局为加班的范畴,属于工作时间合理延伸。加班时间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到人身侵害是否属于工伤呢?

看似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工伤的要件,但该事件中出现了很特殊的阻却事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该名女职工因自己饮酒行为而遭受到人身健康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法律对饮酒行为的规定

纵观整个案件,现实生活被领导要求陪客户喝酒再正常不过了,但是因此还受到人身健康权的损害,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得到应有的补偿,想必大家内心都会为该女子感到不公。

对于饮酒行为,法律为自然人主体创设一定的假象要求,假象该主体应当是理性而又谨慎的,以及在刑法世界里也称为“原因自由行为”。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理应想到后果以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把握自己行为的“度”,量力而行。

三、女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酒精中*,如果原因是该女子饮用了“假酒”,如:一些不法商贩用甲醛代替乙醛,制造假酒,图暴利;而甲醛的味道与乙醛相似,但甲醛是有*的,喝多了会直接导致人死亡,甚至超过一定含量,就会引起头晕,眼睛会失明等不良症状。

此种情况下,女子可以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要求“假酒”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如果女子过度饮酒系领导或客户存在“极力劝酒”的行为时,那么领导或客户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条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应当向该女子承担赔偿责任。同酒席一起喝酒的人,承担酒后照顾的义务,该义务来源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依交易上一般观念认为有相当知识经验及诚意之人应尽之注意。实际中的酒后照顾问题,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适用公平补偿规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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