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悦(化名)为丈夫魏峥(化名)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合同生效后,魏峥酒后在家身亡。林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赔付了1.96万元,林悦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不符合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投保意外险后,酒精中*身亡
年,林悦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用按期支付,分5年交清,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年11月的某一天,魏峥饮酒后回到家中休息。当晚11时许,林悦发现魏峥昏迷不醒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后经抢救无效宣布魏峥死亡。据医院的出诊工单记载,魏峥的主诉症状为“酒精中*”,疾病为急性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魏峥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理赔遭拒,受益人起诉保险公司
魏峥身亡后,林悦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魏峥的主诉症状为“酒精中*”,属于保险条款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免责情形,仅需向林悦赔付身故保险金1.96万元即可。林悦认为保险公司仅给付保险金1.96万元,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遂以被保险人之死属于意外伤害为由诉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8.04万元。
法院判决,酒精中*属于免责事由
长洲区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魏峥喝酒后回家休息,被家属发现时已经昏迷不醒,医生到达现场抢救后宣布其死亡,同时诊断其疾病为急性中*。在没有证据佐证是其他原因导致魏峥急性中*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酒精中*。
魏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能否喝酒、喝多少酒应能进行主观选择、控制,其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保险合同意外伤害定义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在魏峥喝酒后回家休息至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导致魏峥死亡,故魏峥喝酒后急性中*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x%赔付身故保险金,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抗辩意见合理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案件经过审理后,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林悦的诉讼请求。林悦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原标题:《投保了意外险之后酒精中*死亡获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