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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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尤溪男子经营蛋糕房期间,竟添加过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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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然而,就有一些不法商贩,违法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销售给广大群众。

不仅存在侵犯社会不特定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隐患,还让自己遭受了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我不知道这个添加剂超一点是犯罪,哎,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我以后拒不再犯......

年10月下旬,曾某在尤溪县经营蛋糕房期间,在生产制作绿豆饼、黄米糕过程中超限量使用脱氢乙酸钠,并予以销售。

法官普法

脱氢乙酸钠是一种食品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菌、细菌具有很好的抑制作用,广泛地应用于饮料、食品、饲料的加工业。严格按标准剂量添加则对人体无害。但一旦超过这个量的话,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年10月31日,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曾某经营的蛋糕房生产、销售的绿豆饼、黄米糕进行抽检,经名成腾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涉案绿豆饼和黄米糕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2.56g/kg、3.4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图为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经尤溪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评估,涉案绿豆饼和黄米糕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年1月9日,曾某自动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

尤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曾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曾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其不能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曾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陈惠娟,詹学积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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