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控制白癜风 http://news.39.net/bjzkhbzy/171116/5848906.html一、患方陈述
年6月11日,童某某因“腹部外伤后腹痛伴呕吐1天余”求诊被告处。被告诊断为畅阻,并给予保守治疗。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童某某出现高热、取些、心率明显增快等症状和体征。被告虽给予了降温等处理,但体温并没有明显下降且心率一直非常快。年6月13日,被告对童某某进行了“行刮腹探查+肠粘连松解+美克尔憩室切除+盆腔引流术”。
童某某在手术过程中一直高热,且心率明显异常。年6月13日,血气分析报告显示童某某存在明显的水、电解质素乱及酸减失衡。但被告并未引起重视,未给予任何处理。年6月13日术后插管后,童某某立即出现血氧下降。被告虽然于14:05予再次气管括管,呼吸机辅助通气,但童某某还是在14:09出现呼吸心跳停止,被告立即予以积极抢救,但未能抢救成功,于15:50宣布临床死亡出院。
二、患方观点
童某某出现高热、呕吐、心率明显异常、呼吸加快、水电解质紊乱等异常情况后。被告并未引起重视没有积极治疗,导致童某某出现急性心率失常、并最终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被告对童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且完全因被告的诊疗过错导致童某某死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原告要求被告按50%责任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行为的过错进行鉴定,被告诊疗行为的过错为20-30%,基于公平原则确定为25%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原告诉请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应当予以调整或者递减,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被告的过错本地的经济水平确定为元更符合法律规定。
办理丧事期间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原告主张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司法实践不宜超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30元计算而不是每天元计算,交通费另行主张元没有依据,患者住院三天不可能产生元的交通费,死亡原因鉴定费元中的元是被告予以了支付;对上述根据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不符合的赔偿损失应当予以调整。
四、尸检结果
x市司法鉴定中心于年7月23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童某某系因急性心率失常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中心于年10月14日作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对童某某的术前管理及手术前酸中*情况未予充分注意和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故认为医方对童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20%-30%。
六、医疗过错分析
童某某于-6-13日凌晨出现高热,抑制表现,医院给予物理降温等处理,于手术前查血气分析示:乳酸↑2.2mol/L,钾离子2.5mmolL,氯离子↓mmol/L,钙离子0.86↓mmol/L,碳酸氢根12.3↓mmol/L,此时已出现血钾低,酸中*表现,其酸碱失衡,应予纠酸处理,为此增加了童某某手术风险,医方在对童某某的术前管理及手术前酸中*情况未予充分注意和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七、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系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在听取医、患双方意见及专家会诊意见基础上依法作出的,系本案中证明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在对患者童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及参与度的依据。综合考虑患者童某某的病情及被告过错,本院认为,被告应对患者童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行承担。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本案50%的过错责任的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元;2、丧葬费元;3、医疗费.87元;4、鉴定费元(元+元);5、交通费元;6、护理费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元;8、办理丧事期间的误工费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以上除精神抚慰金元外,合计为.88元。
由被告负担30%的赔偿责任,即.06元(.88元×30%),其他费用由两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尚未结清的医疗费.88元及被告已支付的鉴定费元,应在被告应支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故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赔偿款为.17元(.05-.88元-元)。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